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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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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是允许的,但需要注意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第157条的规定,原告和被告以及第三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同时,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34条和《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35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诉

法律分析

一、在民事诉讼中,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合法?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民诉证据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因同级别的法规,时间在后的效力优先。《民诉证据规则》的效力优先,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但另一方面,《民诉证据规则》在实践中适用备受争议,也使用也较松动,因此,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可以的。

二、诉讼请求变更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诉讼请求的变更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第七条“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依照《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从以上几处规定看来,对变更诉讼请求期限的规定和表述不统一,包括“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一审举证期限内”和“举证期限届满前”,因一般认为举证期限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因此,当事人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诉讼请求变更的申请。

民事诉讼程序在我们国家规定的相对来说是比较详尽的,比如说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变更诉讼请求的话,那么对方也相应的获得了一定的举证期限,因此如果当庭进行变更的话,对方将可以申请到一定时间的举证期限。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合规?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在当庭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那么,这种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合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或者承认、放弃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但是,变更诉讼请求必须经过的准许,否则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和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需要经过的准许,否则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和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和《民诉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诉讼请求变更的申请。不过,由于《民诉证据规则》在实践中适用备受争议,因此,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12-28) 第四条 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但下列情形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

民事诉讼法(2021-12-24)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法(2021-12-24)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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