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义务包括:不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证据,不干扰司法活动;及时告知办案机关接受委托情况;将相关证据告知机关、以节约司法资源;对危害等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遵守看管场所规定;遵守法庭秩序;未经许可不向被害人或证人收集材料;不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或行贿影响司法公正。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辩护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其接受委托的情况。根据《解释》第46条,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3日内,将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
(3)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机关、人民,以避免对不必要的案件进行侦查和审查起诉,节约司法资源。
(4)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但司法机关应当为辩护律师保密。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6)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秩序。
(7)未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8)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结语
辩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不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不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同时,辩护人需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接受委托的情况,提交相关手续。在收集证据时,应及时告知机关、人民,以避免对不必要的案件进行侦查和审查起诉,节约司法资源。此外,辩护律师还需遵守法庭秩序,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