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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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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理由】

被告窦三系贾四的妻子,被告贾二、贾一系被告窦三及贾四之子。贾四于2018年到原告处工作,工种为缝纫工。2019年10月24日,贾四在原告处工作场地吐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月20日,某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一份,载明:兹有某市某镇某村七组村民:贾四,男,21031919660XXXXXXX,爱人窦三,女,夫妻二人在2018年正月十八至2019年10月末在某市某镇服装厂上班(加工部)。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

【认为】

被告贾一、贾二、窦三提供的证据有:仲裁裁决书一份、某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微信转账一份、视听资料三份、录音三份、证人张某的证人证言一份、原告签字的记工小票2张。上述证据中,记工小票因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中体现的贾四当时所在工作场地为原告某市某镇服装加工部,此视频资料原告要求进行鉴定,被告不能提供原件,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其余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认定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贾四生前受原告管理,提供的劳动是该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且由原告向贾四提供基本劳动条件,贾四生前是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且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该情形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关于原告主张贾四到原告处系帮被告窦三干活,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一节,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应认定被告贾一、贾二、窦三的直系亲属贾四生前与原告某市某镇服装加工部存在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被告贾一、贾二、窦三的直系亲属贾四生前与原告服装加工部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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