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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法律依据来应对被禁止探望孩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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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应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提起诉讼,可判决探望方式和时间。如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如离婚判决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单独提起诉讼,应予受理。被禁止探望孩子的问题:

1、可以双方进行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如果父母探望子女会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人民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5条,如果人民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要求人民受理该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人民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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