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主动提供证据的,对于不再办理证据调取手续的,由机关直接出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证据材料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等,由证据提交人、办案人(接受人)签名,注明接受时间,加盖办案(受案)单位公章,一份由办案单位留存附卷,一份交证据提交人,一份连同接受的证据交机关保管人员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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