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无效,但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根据我国法律,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同意的表达只是作为证据,不能解除婚姻关系。然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需要双方同意才能生效,在判决离婚时会依据协议进行财产分割。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但需要婚姻已经登记确认离婚的事实。这些条款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法律分析
第一、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1、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2、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第二、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的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解除婚姻关系必须经过登记或诉讼程序。然而,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只有在双方同意离婚或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应作为重要证据,由根据协议内容作出判决。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离婚事实得到登记机关确认的情况下才生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一致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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