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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有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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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刑罚根据数额大小而定,罚金和有期徒刑并处。伪造行为指制作券,需具备故意和非法牟利目的。违法行为将导致证券被没收,并可能遭到刑罚。遵守法律法规是关键,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才能正确判断行为的合法性。

法律分析

一、犯了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一般怎样判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仿照有价证券的图案、形式、颜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态特征,通过复印、绘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变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国家有价证券只能由特定的单位或者是个人制造,对于其他没有获得制造许可,就实施的复印、印刷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行为,就属于在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此种行为在被发现之后,伪造的证券被没收,实施伪造行为的人,有可能会被判处刑罚。

因此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任何时候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的话可能将自己带入到犯罪的深渊,当然前提是要学习并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让自己更具有分辨能力,才能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的规定,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刑罚依据数额大小而定。一般情况下,犯罪者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若数额巨大,则刑期将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则刑期将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可能被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单位将被处以罚金,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根据个人犯罪的情况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陷入犯罪的深渊。同时,了解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帮助我们具备分辨能力,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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