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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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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协议中的无效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比如禁止再生育子女、再婚、房产归子女所有、限定继承权、约定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这些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无效。父母的生育权、再婚自由、财产权、继承权和抚育义务都受法律保护,不能被协议。

法律分析

夫妻在时会作出一些约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比如: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无效约定之一: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无效约定之二: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民法典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之三: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定之四: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无效约定之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结语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的一些约定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例如,禁止再生育子女、再婚、房产归子女所有等。这些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生育权、婚姻自由权、不动产赠与、继承权和抚育费等都受法律保护,离婚协议中相关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强制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父母可以协商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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