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新建工程内的管道和旧管道改造后都是新管道,原有建筑物内的管道或原地沟内的管道是旧管道。当新建筑物需要供水、供暖时要与室外管道碰头情况下套用该子目。排水管道没有新旧管道碰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
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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