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二)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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