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及特征。根据最高人民的规定,如果银行或金融机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造成二十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机关应立案追诉。该罪的特征包括侵犯国家对存贷款管理秩序、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方式、犯罪主体为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故意且具有牟利目的。违反金融法和刑法的行为将根据吸收资金的大小进行判决。
法律分析
一、刑法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如何立案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三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特征有哪些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就是属于银行的工作人员或者其它金融工作者,以不法的目的吸收客户的资金而不入账,对于此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的金融法,同时也触犯了我国的刑法,一般在处罚上面就会按照吸收资金的大小来进行判决。
结语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不法目的吸收客户资金而不入账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一百万元以上或造成二十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应予立案追诉。该罪的特征包括侵犯国家对存贷款管理秩序,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进行非法拆借、发放贷款,以及故意且具有牟利目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已违反我国金融法和刑法,处罚将依据吸收资金的大小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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