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拓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为什么要使用新国标红绿灯

为什么要使用新国标红绿灯

来源:华拓科技网


原因:1、新国标红绿灯的标准,可以提到车辆行驶的安全性,比如,可以增加转弯车辆通过效率,虽然规则变多了更复杂,但更多的规则也能更好的约束车辆,起到更安全的作用。
2、新国标的红绿灯可以达到优化市容市貌的目的,有了统一的国标,可以让全国信号灯统一化、标准化,对提升市容市貌起到一定的作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4一般规定.
4.1基本要求
4.1.1道路交通信 号灯(以下简称信号灯)的设置与安装,应确保信号灯能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清晰观察到。
4.1.2设置信号灯时, 应配套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4.1.3信号灯超出使用寿命或出现亮度不足、颜色失真和LED点阵缺失等现象影响使用时,应及时更换。4.2信号灯选型要求
4.2.1选择的信 号灯应符合GB 14887的 各项规定。
4.2.2信号灯的组合形式应根据指挥对象、控制目标和控制方式等条件综合确定。
4.2.3停止线与信号灯的距离大于70m或路段限速大于等于60km/h,宜选用发光单元透光面尺寸为中400mm的信号灯。
4.3信号灯 显示要求
4.3.1在设置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路口,方向指示信号灯所指挥的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的通行权不应冲突。
4.3.2信号灯 的发光单元有亮灯、闪烁和熄灭三种状态。
4.3.3信号灯灯色转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机动车信 号灯:红→绿→黄→红,参见附录A的图A.1;
)方向指示信号灯:红→绿→黄→红,参见附录A的图A.2,或红→所有灯熄灭→黄→红,参见附录A的图A.3;
:) 掉头信号灯:红- +绿→黄→红,参见附录A的图A.4;
d) 非机动车信号灯:红→绿- -黄→红,参见附录A的图A.5;
e) 人行横道信号灯:红-→绿→绿灯闪烁一红,参见附录A的图A.6;
f) 车道信号灯:红色叉形、绿色向下箭头一+红色叉形,参见附录A的图A.7;
g)道口信号灯: 两个红灯交替闪烁→红灯熄灭→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亮→红灯熄灭- -红灯亮,
6.1.4机动车信号灯和方向指示信号灯组合形式按下列条件选择:
a)左转 车辆较少、不需要设置左转相位的路口,或直行和左转车道共用的路口,应选择设置表5的常规组合1,参见附录C中图C.1^图C.3;
b)设有左转专用导向车道、 且左转车流较大需设置左转相位单独放行的路口,应选择表5的常规组合2,参见附录C中图C. 4图C. 6;
:) 设有右转专用导向车道的路口,需通过控制右转车辆来减少对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影响时,宜选择表6的特殊组合1,参见附录C中图C.7;
同时满足b)和c)的要求的路口,可选择表6的特殊组合2,参见附录C中图C.8;
)需全天24小时均采用对左转、直行、右转分别控制的多相位控制方式的路口,可选择表6的特殊组合2和特殊组合3,参见附录C中图C.9。
6.1.5在设 置专用掉头机动车道的路口,需对掉头机动车进行控制时,可在表5、表6所列组合基础上增设掉头信号灯。
6.1.6在设置公交车辆或BRT、有轨电车等专用车道的路口,需对公交车辆或BRT、有轨电车等进行信号优先控制或单独控制时,可设置专用信号灯。
6.1.7在表5的常规组合2和表6的特殊组合1、特殊组合2中,当不需要单独控制转向时,方向指示信号灯可熄灭或切换为机动车信号灯,参见附录C的图C.10.
6.2非机动车信号灯 的组合形式
6.2.1不需要单独控制左转非机动车交通流时,可设置一组非机动车信号灯。
6.2.2需要单独控制左转非机动车交通流时,应同时设置两组,左边- -组为左转非机动车信号灯,右边一组为非机动车信号灯。
6.3匝道控制信号灯的组合形式
6.3.1在人口匝道的起始端 设置信号灯时,应根据车道数设置车道信号灯。6.3.2在入口 匝道的汇人端设置信号灯时,应设置机动车信号灯.
7信号灯安装
7.1 基本原则
7.1.1对应 于路口某进口,可根据需要安装- -个或多个信号灯组合。
7.1.2一个信号灯组合应当设置在同一支撑杆件或固定设施上。
7.1.3路口信 号灯采用悬臂式或柱式安装时,可安装在出口左侧、出口上方、出口右侧、进口左侧、进口上方和进口右侧。若只安装-一个信号灯组合,应安装在出口处。
7.1.4至少有一个信号灯组合的安装位置和方式能确保:在该信号灯组合所指示的车道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处于表7规定的范围内时均能清晰观察到信号灯。
7.1.5因地形或其他因素影响,若不能确保驾驶人在7.1.4规定的范围内能清晰观察到信号灯显示状态时,应配套设置注意信号灯标志,警告驾驶人注意前方路口设置有信号灯。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