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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的刑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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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处罚标准及伪造国家有价证券与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一般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如果伪造数额巨大,则判处更重的刑罚。单位犯罪也将受到处罚。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客观行为方面的不同。有价证券诈骗侵害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而伪造国家有价证券仅侵害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

一、一般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是怎么处罚的

1、触犯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元的罚金;

2、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数额巨大的,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的罚金;

3、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则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伪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客体不同

有价证券诈骗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侵害的仅仅是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

有价证券诈骗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目的是利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获得被害人的钱财;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则只是实施伪造、变造行为。

根据规定,行为人伪造、变造债券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才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对于什么是“数额较大”,《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钟作了具体规定,通常是指伪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处罚根据数额的大小而定。一般情况下,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元的罚金;数额巨大者,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者,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伪造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处罚力度较大,以维护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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