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地下管线施工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 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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