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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事故证据不够哪些事项不需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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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诉讼需要下列证据: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的证据;

(二)受害人死亡,其直系亲属提起诉的,应提交亲属证明及受害人死亡证明;

(三)受害人伤残的,可以提交法医鉴定书、残疾等级评定证明书;

(四)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残疾用具费、交通费单据、车辆维修费等单据;

(五)受害人及其陪侍亲属的误工费证明、受害人及其陪侍亲属的经济收入证明;

(六)其他须提交的证据。

下列事项不需要举证:

1、众所周知的事项。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自认的事实。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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