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为,原、被告婚初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被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卢某在存续期间违背了忠实义务,对原告造成较大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妥善处理好该案,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宣理、情理,最终促使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被告卢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当庭给付,案件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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