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不过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情形,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治安案件的追诉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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