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所述:
1、重婚或同居等事件被另一方发现,向另一方道歉的书面文书,如保证书等
2、所在单位发现一方有婚外情,对其生活作风问题进行处理的材料
3、一方与第三者的书信往来、所发短信息和聊天记录等
4、双方就离婚问题进行交谈时对方表示同意离婚的录音
5、一方与第三者出双入对、拥抱等行为的照片
6、有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
7、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对双方所作的调解记录
8、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报警后机关的接处警笔录,证人证言等
9、一方吸毒或的证据,如证人证言,有关机关进行处理的证明等
10、双方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1、一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如长期在医院治疗的病例等
12、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离婚收集证据要注意什么
只靠间接证据,不能认定事实。有的原告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证人证言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往往会被法庭否定。因为提供证言的证人往往是原告的亲朋好友,因为与原告存在特定的亲近关系,对事件的陈述,有可能存在夸大、隐瞒甚至是虚构的现象,可信度当然遭到质疑;而且,单个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必须要与其它证据联合地一起,才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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