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电费是否可以开具专用?房租、物业管理费,不能开据专用的,属地税营业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核算,但可以在同一张上开具,如有减税、免税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张上开具。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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