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范本
沈阳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都市农业发展,根据《 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沈农经发〔 〕27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2.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7月15日前上报市农经委。
第三章 基础设施投资界定
第七条 都市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基础设施投资目录:
明细类型
项目分类
基础设施明细
生产
设施
动力设施
施肥药器械、供料机、供氧机、发电机
种植设施
冷棚、温室大棚、育苗室、组培室、研发室、看护房、灌溉设备
养殖设施
(包括水产)
畜禽养殖舍、孵化室、孵化设备、饲料房、鱼塘、管理房、冬钓设施
农产品流通
仓储设施
农产品超市、专用运输车辆、冷库、库房、冷藏设备
产品加工设施
生产车间、包装车间、生产机械、包装机械
公用
设施
基础公用设施
园区大门、围栏、围墙、道路、桥涵、路灯、停车场、网络(广播、通信)线路、监控设备、锅炉房、供暖设备、供暖管网、燃气管网、气象监测设备、休闲广场、观光车
给排水设施
供水泵、排水泵、供水管网、排水管网、水井
输变电设施
变压器、输电线路、配电室、配电设备
卫生垃圾
处理设施
垃圾清运车、垃圾箱、洗手间、污水处理设备
景观
设施
花坛、花架、凉亭、廊道、喷泉、假山、人工水系、景观桥、景观小品、标识牌、指示牌
附属
设施
餐厅、客房、别墅、员工食堂、员工宿舍、办公室、会议室、接待中心、培训室、歌厅、酒吧、咖啡屋、茶舍、棋盘游戏和牌类室、台球室、乒乓球室、游戏室、球场、CS战场、跑马场、舞台、温泉房、儿童娱乐设备、民俗文化展馆、科普教育展示馆
未纳入基础设施投资目录的,由市农经委、市财政局共同认定。
第四章 项目审核验收
第 区县(市)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向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基础设施投入明细表》内容进行核实,验收合格后,于10月30日前联合行文向市农经委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附《沈阳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项目验收文本》。项目验收文本应包括以下要件: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4.土地、环评、设施农业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项目单位的书面验收申请;
6.园区面积点位轨迹图;
7.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明细表;
8.沈阳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项目验收表;
9.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合同及有效支付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第九条 市级复核。市农经委、市财政局对区县(市)验收合格推荐的项目进行复核。对复核通过的项目,由纳入采购目录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资金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出具审核评估报告。市农经委、市财政局对评估报告进行联审,对合格的项目核定项目补助资金,联合上报市。经市批准后,通过沈阳市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市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实施项目补助。
第五章 项目补助
第十条 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 补助条件
基础设施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新、扩建项目,列入补助范围。
(二) 补助标准
1.新建项目
对 - 年基础设施投资额300万元以上(附属设施投资额占项目基础设施投资额40%以上的,按40%核算)的新建项目,按项目基础设施投资额的10%给予资金补助;
2.扩建项目
对已享受过该项补贴的,当年基础设施新增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附属设施新增投资额占项目基础设施新增投资额40%以上的,按40%核算)的扩建项目,按项目基础设施新增投资额的10%给予资金补助;
单体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 补助计算公式
1.附属设施投资额占项目基础设施投资额40%以下(含40%)的新、扩建项目:
项目补助资金=项目基础设施(新增)投资额_10%
2.附属设施投资额占项目基础设施投资额40%以上的新、扩建项目:
项目补助资金={项目基础设施(新增)投资额-附属设施(新增)投资额+附属设施(新增)投资额_40%}_10%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档案,实行项目档案标准化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项目建档、归档、登记及档案保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该项目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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