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是指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的活动的过程。侦查机关在从事相关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机关应当注明。
法律分析
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是指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某单位或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的活动的过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从事相关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侦查机关在从事证据调取行为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机关应当注明。
拓展延伸
侦查调取证据的程序与规定
侦查调取证据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涉及到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全,直接关系到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可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但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侦查机关在调取证据前需要向同级人民申请调取。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侦查机关才能向人民申请调取证据,如需要调取的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调取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侦查、调取证据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
其次,调取证据时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侦查机关需要向被调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调取证据的证明文件,说明调取证据的原因、调取的范围和调取的证据种类、证据的重要性和调取的时间等。被调取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调取证据的种类也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可以调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但需要调取的证据材料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且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
第四,侦查机关在调取证据时还需要注意保护被调取人的合法权益。被调取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并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合法权益。
侦查调取证据是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程序,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只有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是刑事诉讼过程中重要的环节,机关和检察机关需要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被调取单位或个人也需积极配合,并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机关应当注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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