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
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一、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必须质证吗?
可以对证人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入手去进行质疑,因为证人如果是和当事人存在着利害关系,这种情况这人就有可能出于这种利害关系为对方说话,所以当事人可以是从这一方面去入手,还有证人他的证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证人他的证据是否存在着矛盾关系去进行展开。
对证人证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主观能力。如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
3、证人的基本情况;
4、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8、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9、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10、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11、证词的来源;
12、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3、证人的基本情况;
14、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15、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16、证词的真伪;
17、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18、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19、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律师对证人证言质证后,应结合有关案件材料,评价证人证言,发表是否可信的意见,并阐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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