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暂缓执行的保证金为每天二百元。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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