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被执行人房产是否能过户没有规定。而人民对被执行人房屋产权转移作出判决书,权利人可以持 判决书 过户该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 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 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持人民、 仲裁委员会 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 执行通知书 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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