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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放贷方变卖抵押物后,剩余部分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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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担保法》,银行或放贷方变卖抵押物后,如果剩余部分仍然无法清偿债务,则应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二十九条:当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现,抵押权人变现抵押物后,抵押权人应当优先受偿。债务人应当承担因变现抵押物产生的合理费用。

2.《担保法》第三十条:抵押权人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现抵押物后,如果价值超过债务,超过部分归借款人所有。

3.《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债权人在变现抵押物后,如有超过债权数额的款项,应当及时返还抵押人或者其他担保人。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银行或放贷方变卖抵押物后,如果剩余部分仍然无法清偿债务,则应该与债务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变现,并在变现后优先受偿。如果变现后还有超过债务数额的款项,应及时返还抵押人或其他担保人。如果剩余部分超过债务数额,则应返还借款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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