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颁授经全国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家授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三条 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第四条 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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