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出卖人交付了房子,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房屋买受人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这时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吗?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好了,达成一致的意见,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房屋已经过户。无论是买房还是卖房,都必须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购房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对国家、他人等的利益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签订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
当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解除条件,只要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立时,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就可以要求解约。比如,甲把房子卖给乙,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一年内甲的儿子从外地回来,乙就要把房子退给甲。如果甲的儿子真的在一年内回来,甲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若双方在交房时办完了过户手续,在解除合同后,双方须到相关部门把房屋产权变更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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