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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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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如何办理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机关申请重新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按下程序申请受理。

   一、申请

  1、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重新评定。

  2、申请人须带身份证及其影印件一份,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作出的伤残评定书及其影印一份。

  3、申请人一般应当事人本人,但当事人伤重、年幼等法定情形,可以由当事人的直系亲属代为申请。

  4、当事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委托代理人申请,须附带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影印件。

  5、当事人或申请人应当书面写出申请重新评定的申请书。重新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电话等;

    2、被申请人的名称(即不服的评定机关或机构);

    3、重新评定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1、上级机关接到符合以上申请条件文书资料的,应予受理,凡受理的案件,应当发出受理或发出委托书,委托书可以依法定手续办理,由申请人自带受委托的机构去评定。

  2、上级机关接到不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文书资料时应裁定不予受理,告之理由,并发给通知书。

  三、办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的人关规定,上一级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或委托法医评定机构作出重新评定结论,重新评定的决定,或委托法医评定机构作出重新评定结论,重新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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