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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保证期间应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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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按照要求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可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在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也就是说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的期限或者和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这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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