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过刑后不能从事的职业如下:
1、法官。只要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律不得担任;
2、人民陪审员。只要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律不得担任;
3、检察官。只要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律不得担任;
4、公务员。只要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律不得从事;
5、律师。除了过失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律不得从事;
6、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一律不得从事;
8、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一律不得从事;
9、。只要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律不得从事;
10、外交人员。只要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律不得从事;
11、村委会成员。只要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律不得从事;
12、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16、证券从业人员。曾因相关职务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
17、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曾因相关职务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
18、破产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
19、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曾因相关职务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
20、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曾因相关职务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如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能从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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