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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没有权利要求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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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法官无权利要求原告撤诉。只要是已立案受理,撤诉只能是依原告的申请进行,承办法官无权要求原告撤诉,剥夺当事人诉权。但有时法官认为撤诉后寻求其它渠道解决,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对此法官也只能用劝,而不能强制要求。

诉讼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即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才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果被告已经死亡了,无法作为诉讼主体被起诉。因为不能裁定中止,要么原告撤诉,要么法官驳回起诉。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原告撤诉的后果?

(1)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为: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6)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可以不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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