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清查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帐实、帐款相符。
二、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居)民公布并报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资产清查公布结果后,对村(居)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二)资产台帐制度
一、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应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二、资产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帐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四、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五、资产台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资产日常管理。
(三)资产评估制度
一、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应坚持真实、公正、可行的原则。
二、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评估:
(1)以招投标方式发包、租赁资产资源经营权的;
(2)村级集体实行兼并、分立、联营及股份经营的;
(3)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资源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的;
(4)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
(5)资产毁损、资源占用的;
(6)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资源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四、受村级集体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五、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公议确认并报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六、村级集体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范围包括:依法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资产和资源。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及各类村级集体资源。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村级集体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二、村级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三、村级集应将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的相关方案交由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四、村级集体资产在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村(居)民进行公开。
(五)资产经营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村(居)民进行公开。
二、村级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三、村级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共同所有,要纳入村账核算。
四、乡镇(街道)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六)资产处置制度
一、村(居)委会负责本村(社区)范围内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确定专人负责。
二、村级集体所有的山林、土地、鱼塘、果园、房屋、机械设备等必须建立登记簿。处置资产资源要先申报,后评估,再实施,并向群众公布处置结果。申报内容必须附有《村级资产资源处置审批表》、《支村两委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级资产资源处置评估报告》、《村级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等相关资料。经批复同意后,村级集体按照“四议两公开”(即党支部会提议、村支两委会商议、党员组长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工作程序进行招投标和具体实施。
三、凡处置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报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由村(社区)负责实施、村监委负责监督。处置价值在1-20万元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镇村账代理服务中心初审,由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在镇三资办的监督下,由村(社区)负责实施。处置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将相关资料报攸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备案。村级集体处置的资产资源收入要及时入账。
四、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情况要及时更新,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镇村账代理中心应建立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明细账,村级应相应建立登记簿,购入、出售资产资源要及时登记,并作好账务处理,报镇三资办备案。
六、对外出租和发包的资产资源,要合理确定租金和承包金,按照承包合同或出租协议的规定加强管理。
七、定期盘点清查资产资源,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全面盘查。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资产资源按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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