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量力而为,无须贪大求全。规划无须贪大求全,要按需编制,一部分可以留到农民自己完善。要把超前的规划的理念融进村庄规划中,按照各村特点,确定村庄规划思路,推进村庄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规划相互衔接,避免出现“千村一面”。除此之外,还需要坚守生态发展理念,减小土地浪费、坚决杜绝占用耕地,避免不合理性规划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
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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