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诉乙方民事纠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业已公开审理,本案判决书业已生效,甲方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申请执行, 执字()第 号。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本协议作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出具民事裁定书的依据。
2、甲方同意乙方按如下约定时间分期支付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 第 号 《民事判决书》确定款项目,其中:诉讼费用人民币 663 元,判决支付款人民币16322 元,执行费人民币 元,以上共计人民币 元。
3、乙方还款计划如下:
x年11月 15 日前支付费用人民币: 元
x年12月 15 日前支付费用人民币: 元
x年01月 15 日前支付费用人民币: 元
x年02月 15 日前支付费用人民币: 元
x年03月 15 日前支付费用人民币: 元
x年04月 15 日前支付费用人民币: 元
x年05月 15 日前支付费用人民币: 元(余款在最后一次还款时间结清)。
上述款项目乙方按甲方指定的
4、乙方未按还款时间还款,甲方可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申请恢复执行。
5、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6、本协议一式五份,人民一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代理人一份。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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