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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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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起诉,被告住所地的就是离婚管辖的。

一、离婚诉讼一般有什么管辖误区

离婚诉讼一般有以下管辖误区:起诉离婚是去户口所在地的人民起诉;诉讼离婚是去民政局等。起诉离婚是由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管辖;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起诉。

二、追索抚养费的案件管辖

离婚子女抚养费纠纷的管辖:

按照我国离婚管辖的规定,离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这是由于我国的离婚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人民起诉,被告住所地的就是离婚管辖的。

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户口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各地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个区县人民管辖,但如果夫妻双方有争议的财产超过了5000万元,一审就需要在中级人民审理。当然绝大多数案件的离婚管辖,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里审理的。

三、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起诉如何破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权利,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进行起诉。按照我国离婚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离婚抚养权纠纷一般去被告住所地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进行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指离开户口所在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了一年以上的住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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