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如无故意犯罪且2年期满,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且2年期满,刑罚减为15-20年有期徒刑;如故意犯罪且查证属实,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
法律分析
1、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进行严重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
所谓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提起公诉,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依法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书。
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报请最高人民或者高级人民依法核准,执行死刑。
拓展延伸
死刑缓期执行结束后的社会再适应措施
死刑缓期执行结束后的社会再适应措施是指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为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就业援助、住房安置等方面的支持。通过心理辅导,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重建自信;通过职业培训,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增加就业机会;通过就业援助,帮助他们找到稳定的工作;通过住房安置,提供合适的住所,确保他们有一个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这些社会再适应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结语
死刑缓期执行结束后,为罪犯提供社会再适应措施,是保障其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举措。通过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和住房安置等措施,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提升就业能力,确保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这些措施旨在减少再犯率,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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