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二者负责的工作领域不同,并没有权力大小之分。
1.是指负责本市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2.交警是指机关中负责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的人民。是人民的一个警种,其主要职责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勘察、交通犯罪侦查、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等。
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六条 机关的人民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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