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伤害人身安全的交通事故,一般有以下手续:
1、现场调查:
(1)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或者只有轻微的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明确的情况下,可以自己协商处理损害赔偿。对事实、原因有争议的,必须保护现场,迅速打
122,报警。车辆有保险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
(2)现场调查包括现场访问、照片、制图、测量、调查等一系列工作。
2、赔偿调解::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调解未成功或未向机关申请调解.逾期申请.对事故认定.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3、诉讼途径解决:
(1)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在交通提出的时间内不起诉的,也没有达成调停意见的,交通把事故车放在车上。
(2)收到责任认定书后,受害者方面可以向起诉,同时检查对方的车辆,保证将来的执行。特别是受伤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手术治疗。
(3)立案后,向交警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车辆。
(4)鉴定结果出来后,或者治疗基本结束后,法庭开庭审理,判决。
(5)受害人申请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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