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上公司的补贴是需要并入工资交税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税。
对于此处所称的“津贴、补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规定发给的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税法规定,对按照法规发给的特殊津贴和法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_1994_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说明:国税发_1994_号文只是部分条款失效,上述条款的规定依然有效。
针对有些单位滥用“误餐补助”不征税规定的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_1995_82号)补充规定:国税发_1994_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因此,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系列规定,公司补贴生活费名义发给员工的(直接补贴),是需要并入工资交税的。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多次在线访谈回答网友提问或者季度解读时,都明确回答对于那种虽然人人有份,但是没有具体量化到个人的补贴或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工厂给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费的工作餐等,但是不能是给个人直接发现金。
二、特殊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税
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别说明:虽然《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至今依然有效。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发给企业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是在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曾经在媒体上炒的沸沸扬扬的“月饼税”、“粽子税”等。
因此,可以免税的特殊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一定是针对特殊事件中特殊人员,几乎不可能是人人有份。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税。
对于此处所称的“津贴、补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规定发给的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Copyright © 2019- huatuo6.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