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的批复,依照法律、行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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