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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价格欺诈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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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价格欺诈,可以通过拨打“12315”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方式向物价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一、消费者权益保中的三倍赔偿有哪些情形?

存在消费欺诈的情形前提下才能适用,所谓的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要有以下欺诈行为。

1、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二、根据法律规定什么是网价格欺诈

根据法律规定网价格欺诈在网络上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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