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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官司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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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遵循“乡村调解,县上仲裁,司法保障”的原则进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等组织进行调解。和解、调解不成或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7、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法律依据

1、列农户为当事人的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承包方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包为方式,以农户为单位,承包方是农户,农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事人,农户的户主和农户成员都不是诉讼中的当事人。

2、学理依据最高编写的基层法官培训教材民商事审判篇实务卷特别指出:在如何确定农户行使诉权的具体形式上,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直接将农户户主或者户代表作为当事人;二是将诉讼时所有家庭成员全部列为当事人。这两种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农户代表人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诉讼代表人并不相同。诉讼代表人本身就是当事人之一,而农户代表人在诉讼中则不具备当事人地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承包人作为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必须是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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