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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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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此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一条 人民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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