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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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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欠缺婚姻成立的合法要件,所以法律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损害赔偿我国的法律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进行调解,在向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同时可以要求婚姻损害赔偿损失的,只能判决宣告你们之间的婚姻无效,但不能同时判决支持你的损害赔偿请求。

一、对于重婚的婚姻是否有效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是属于无效的婚姻,所以重婚罪第二阶段的婚姻是无效的,无效的婚姻会被撤销。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不判决婚姻无效的情况

结婚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时候依然存在这些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即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婚姻被认为有效。

法律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比如:重婚的,如果前婚已经解除,自然不在存在重婚的问题,不能宣告婚姻无效;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如果通过亲子关系的否定,证实不存在血缘关系,也不能宣告婚姻无效,但是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不可能消失或者改变;

婚前患有的疾病,如果在向申请之时治愈的,也不能判决婚姻无效;

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是申请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也不会判决婚姻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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