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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手续程序是什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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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手续程序是什么有关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手续程序是什么有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二)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四)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六)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七)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八)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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