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2、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4、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6、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7、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8、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一、交通事故起诉流程:
1、原告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做出判决。
二、交通事故起诉材料:
1、起诉状;
2、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票据及证明材料;
4、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
总之,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标准有,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一、工伤七级的鉴定标准
1、轻度智力障碍。
2、三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7、中度尿崩症。
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9、面部轻度毁容。
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13、双眼低视力1级。
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17、舌体缺失1/2以上。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19、器质性失音。
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1、一肺叶切除。
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4、肝切除1/3以上。
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6、胰切除1/3以上。
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9、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0、一侧肾切除。
31、肾损伤性高血压。
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43、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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