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级下达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后,2010年7月经过再审后作出判决:持有的讼争房屋产权证,再次被依法撤销。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讼争房屋的产权是由承租权变更而来,只有讼争房屋的承租人才有权购买承租房屋的产权。而王某国在申请办理购买手续时,虽已成为讼争房屋的承租人,但此时王某梅已就讼争房屋提起确认承租权的诉讼,在区房管局颁发房屋产权证时,讼争房屋的承租人因民事确权的诉讼为不确定状态。依据《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讼争房屋的产权证应暂缓颁发。在讼争房屋仍在民事确权诉讼期间,区房管局不应发放讼争房屋产权证。案情年过六旬的两兄妹争房产,由民事诉讼到行政诉讼,由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至再审等数次判决、撤销,历时7年妹妹终于取得了第一阶段的胜诉,认定哥哥已取得的房产证无效。今年60岁的王某梅自2003年开始与其73岁的哥哥王某国打官司,为的是由谁作为去世的父亲生前承租的公产房的续租人。经过的一审、二审、发回原审重审、二审第二次二审等程序,判决结果是原告王某梅败诉。原来,在一审开庭之前,被告通过享受公产房“房改”优惠,购买了讼争房屋。两审的两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均一致裁定,因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已经某确,该房屋以前的承租权纠纷不能再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高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指令再审王某梅不服判决委托?英联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代理该案,2005年4月,王某梅以“发证行为违法”为由,将某区房管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王某国持有的讼争房屋的产权证。同年8月,人民一审判决区房管局败诉,撤销向王某国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区房管局不服区判决,向中级人民提起上诉。经过二审,判决区房管局胜诉,且该判决为生效的终审判决。此后,王某国就以持有产权证为由,向提起腾房之诉。与此同时,王某梅向申请再审,又经过了整整3年的时间,2009年7月,市高级终于作出了《行政裁定书》,指令该中级对本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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