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一般开普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去办理购买普通的手续。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而且要求提供专用,那么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
一、个人是否可以开专用
个人是不可以开专用的。如果要开专用必须由税务机关代开,而且申请代开的个人也不是谁都可以,必须是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的时候需要填写申报单,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审核纳税人的身份,申报单上的税率、税额是否填写正确。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二、丢失后如何处理
专用丢失是在一般纳税人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在丢失了专用后,首先应分清丢失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的处罚;而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行为的处罚证明,然后分下列情况处理:1、销售方丢失专用(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专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名称、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2、购货方丢失专用(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普通票和有什么区别
1、印制的要求不同;2、使用的主体不同。专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须由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税局代开。普通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3、内容不同;4、联次不同;5、作用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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