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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收购农民产品免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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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法律依据:《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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