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规定:病假两个月内按原工资发放,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按工作年限发放90%或原工资,超过六个月的按工作年限发放70%、80%或90%的基本工资。工作人员可继续享受单位福利待遇,需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批准。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国家人事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旧办法。该规定旨在解决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促进病休人员早日康复。
法律分析
一、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假的规定是什么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的,原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1、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4、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5、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6、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二、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1、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促进其早日康复,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对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做出了以下规定:病假两个月以内按原工资发放,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根据工作年限发放90%或原工资;超过六个月的,根据工作年限发放70%-90%的基本工资。此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该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解释,并自1955年12月29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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